引用:
原帖由 spencer258264 於 2008/12/4 01:39 AM 發表 
是的 這絕對是一種歧視
主要還是因為 這社會還是無法接受同志的行為
再加上 早期感染愛滋的人 以同志居多
因此造成 一般人的誤解
所以才會有這不合理的 規定
若以現今的時空來看
它應該要改成
不 ...
是沒錯啦! 這可能是歧視字眼!
但是站在以保護人身安全的考量
總是希望捐血是不要有愛滋病的可能性
基於此考量下
下訂立出 同性之間不能有性行為
當然 難道異性性行為就不會有愛滋病的可能性嗎?
憑什麼只限制同志性行為
所以應該要改成
不能有從事危險性行為的人(這樣比較合理)而非單一限定 同性間性行為
這樣是合理 但是這標準如何取決呢?
和一百個人交往做過愛 但是 每次做愛都是一對一 這算危險性行為嗎?
以及二人做過愛 那次是一對二 但只有那一次經驗 這算危險性行為嗎?
加上醫院不可能去給你一一身家調查
只好希望捐血者都是有愛心
而捐血限制同志性行為這條原因 是屬於部份限制!! 非歧視考量!!
基於同志族群感染愛滋病的比例偏高
屬於容易傳染疾病的族群 所採取的安全考量
所以訂下這樣的考量 畢竟安全最重要吧!! 所以我覺得沒有什麼不妥!
這項規定雖然是這樣寫
但是也不會因為你是同志就不能捐血! 不是嗎?
最重要的 還是安全
如果同志都是一對一的性伴侶 降低愛滋病的可能性
相信此後 自然會修改這條規定!!
